1.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帮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获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1月23号,随着法槌敲下,震惊金融市场的“私募一哥”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审宣判了,这天,距离徐翔40岁生日,还有20天。而这天距离他被捕也过去一年,2015年11月1日,他在赶回宁波老家为祖母庆生的路上被公安部门逮捕。
职务犯罪案件中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文为便于论述,或统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职务犯罪的语境下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一个重要方向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辩护律师要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推动司法机关排除非法口供,则需把握好如下要点: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点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根据这一规定,疲劳审讯是非法取证的一种方式,以疲劳审讯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在当前的职务犯罪等案件中,直接采取冻、饿、晒、烤等刑讯逼供方式取证的已不多见,较为常见的正是疲劳审讯之类的以精神强制、精神折磨为特征的变相刑讯逼供。在此类情况下,认定侦查机关是否使用了疲劳审讯,也就成为判断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很容易与检察机关产生分歧,亟需进行研究并予以规范。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中,有许多罪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重大损失”是查办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争议颇多。笔者结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对渎职犯罪案件办理中认定“重大损失”进行探讨。
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刑法总论对罪数问题的分歧观点,也明显存在于金融诈骗罪之中。因此,对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展开研究,不仅有利于认定金融诈骗罪的罪数,而且有利于完善和丰富刑法总论的罪数理论。本文不讨论罪数区分的一般标准,仅对金融诈骗罪经常涉及罪数区分的几种情形阐述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