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企业家刑事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刑事案件时,他所管理的企业会遭受重创甚至是毁灭性打击,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也相当广泛。
1.【公司辩护】谈经济犯罪领域“冤”“假”错案措辞之思考
2月2日下午,【中华公司辩护联盟】线下沙龙第34期|案例研讨第14期,个罪专题-对单位行贿罪辩护实务研讨活动,在联盟理事单位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办。
摘要:谋取竞争优势是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核心要件,其主要表现为将不确定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得自己得到帮助或方便条件,成就优势谋取最后胜出。
对单位行贿罪,是属于职务犯罪章节其中之一罪名,立法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内容。
“两高”于2008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辩护律师去会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当事人,是否需经许可?
今天,在一个刑辩律师群里,看到一位同仁问起:律师会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当事人,是否需要经过公安办案部门许可?
目录
一、《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二、法学理论中的单位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