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这两天有全国人大代表、刑事侦查实务工作者,提议应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犯罪的追诉标准,允许对非头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其中,在内容里面,这位代表提议的,传销犯罪具有“涉众特性明显”、“取证十分困难”,我想很多法律实务工作者是认同的。但对于加大刑事打击面、降低追诉标准,我认为是得不到大多数法律人的认同。
“传销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驱不散,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表示,传销类案件涉众特性明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巨大。
由于网络传销犯罪已经成为传销犯罪的主流,笔者在此只是针对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予以论述。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新设立的罪名,办案机关如果经验不足往往成为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障碍,但是经过多年的摸索,办案机关对于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证据收集模式。下面结合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对该类案件的侦查所涉及的证据收集作简要阐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认定很多情形下处于模糊状态,如何界定组织、领导者的主体,如何界定传销组织中团队计酬的合法与非法,以何种方式计算三层且三十人,何以界定承担宣传、培训的人员,何以界定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等等。
一、贾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来源: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
案 情:犯罪嫌疑人杨某、吴某、王某等人于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经人介绍先后来到宝鸡市加入以销售“冰之澳”化妆品为名义的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分,三人分别达到主任级别。杨某、吴某分别担任该组织的执行总监和监督总监,负责管理其他主任,安排传销组织工作和生活,监督决策的执行等。王某则负责其寝室的管理。该组织采取以购买1套“冰之澳”产品(2900元)取得加入该传销组织资格,并发展人员成为其下线,由下线认购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再发展人员加入,而形成其伞下体系,并以其伞下体系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