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3-03-21 实施:2003-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12)5号公布并施行。)
发布:1999-04-06 实施:1999-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2013-11-14 实施: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