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认定很多情形下处于模糊状态,如何界定组织、领导者的主体,如何界定传销组织中团队计酬的合法与非法,以何种方式计算三层且三十人,何以界定承担宣传、培训的人员,何以界定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等等。
一、贾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来源: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
案 情:犯罪嫌疑人杨某、吴某、王某等人于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经人介绍先后来到宝鸡市加入以销售“冰之澳”化妆品为名义的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分,三人分别达到主任级别。杨某、吴某分别担任该组织的执行总监和监督总监,负责管理其他主任,安排传销组织工作和生活,监督决策的执行等。王某则负责其寝室的管理。该组织采取以购买1套“冰之澳”产品(2900元)取得加入该传销组织资格,并发展人员成为其下线,由下线认购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再发展人员加入,而形成其伞下体系,并以其伞下体系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谋取非法利益。
刑事律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母子相依为命二十载,退休经营副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被羁押9月,请求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此罪辩护成效在前期,辩护的策略又在理据第一、重在细节、见仁见智;辩护的出发点在于,竭尽一切可能解救当事人,与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少用“表演”式辩护,也不能用“死磕”式辩护。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