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
在互联网金融、私募、民间借贷等业务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的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身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不应首先接受刑事诉讼处理而排除民事诉讼审理。
韶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由多家媒体先行报导,在搜狐新闻首页等多家线上网络有转载),我所律师于2016年7月份接受犯罪嫌疑人之一(排位二)某某某的家属委托,
本文以两支行行长案与俞林刚、俞圣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行为进行了分析
2017年5月5日(周五)下午,由“华辩网”延伸出来的刑辩实战品牌【无冤学院】下属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在东莞市南城宏图路88号福威大厦二楼,登润律师所大会议室,
近年来,杭州及周边地区相继成立了许多类似公司的投资、咨询、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以“概念”吸引中老年投资者,骗取投资人投入大量的资金,从而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案件接连“井喷”。
2013年6月,山东省日照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日照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身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至2012年8月,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以高息或者分红为诱饵,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06.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