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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发票”被追刑责, 经辩护判处拘役并缓刑
发布: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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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根据刑法规定(由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罪名》),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为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案件回放
      在东莞市厚街镇溪头村开“某某某菜馆”的经营者秦某某,抱着侥幸心理,经人出售,买受了11本假发票,为取简易方便给来需要的客户。
据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 335号起诉书材料意见:被告人秦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某某村开“某某某菜馆”时,因涉嫌购买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聘请了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通过会见与调查走访,寻找有利的辩点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元龙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作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张元龙律师经过详细调查和走访,围绕在案证据、客观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上认真拟定了辩护思路,论述分析了本案证据方面,和应从人性化的角度着手最大利益的考虑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各种案件的辩护成功,都将取决于辩护依据的有力有利有理程度。当接受委托时起,张律师就积极深入了解案情,分别4次会见嫌疑人秦某某,听取了嫌疑人陈述,和向家属外围等了解情况。张律师对侦查的思路和路径也比较的了解,因此拟定了详细可靠的辩护思路。

三、为犯罪嫌疑人争得了权益最大化
      介入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张律师即着手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了诸多对嫌疑人极有利的辩护要点。其中包括嫌疑人秦某某,贪图小便宜,法律意识淡薄,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小孩读高中三年级等家庭环境情况。起初检察院是不同意的,经张律师多次有效沟通和提供强有力证据,最终检察院同意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取保候审,同时也保住了与嫌疑人共同经营菜馆的嫌疑人老公。

四、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拘役并缓刑
      在办理好嫌疑人取保候审手续以后,于2016年3月4日本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和辩护人张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律师出庭参与辩护,最后法庭全部采纳辩护人意见。于3月16日宣布判决,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缓刑6个月。被告人秦某某未被羁押,至此,此案得到了我们律师的成功辩护,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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