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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经我所有效辩护,成功不捕,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
发布: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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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5日,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传来重大讯息:本所张元龙律师、杜昊实习律师办理的一起深圳市XXXX电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院做出全案不予逮捕的决定,两位律师代理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谭XX已于6月15日晚上办理取保手续予以释放。


2017年5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人员对深圳市XXXX公司展开侦查,法定代表人谭XX、股东黎XX、李XX以及财务覃X在公司配合侦查。侦查人员对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将上述四人带回派出所,5月26日,四人均被刑事拘留,并送往看守所。


2017年5月31日,谭XX的妻子李X经人介绍来到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抓住“黄金37天”进行有效辩护。后张元龙律师、杜昊实习律师接受委托为本案进行辩护。两位律师分别于6月2日、6月14日赶往深圳市XX区看守所会见谭XX。经过两三个小时的会见后,两位律师对本案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结束会见后,两位律师又前往谭XX的公司,对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相关证据和信息。两位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共同商议研讨,制定本案的辩护方案。

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中谭XX仅是深圳XXXX电子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则其只占该公司10%的股份,并非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且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通过召开股东会征求股东意见,未形成公司决议,该虚开发票行为可能是公司某些人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谭XX虽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该虚开发票行为并不知晓,同时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思路。
两位律师根据上述思路,积极保持与深圳某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沟通交流,提交了《关于谭XX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无因果关系,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请求予以释放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提出了公司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结合相关案情附证据进行提交。并主导公司积极向国税部门补交虚开的税款。整个辩护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时间非常紧凑,在上班时间里,两位律师均在为此案进行工作。

2017年6月15日下午,两位律师收到相关讯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全案做不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决定释放。自此,经过连续多日的辛苦工作,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也非常满意,对“中华公司犯罪辩护联盟”及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给予高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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