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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移送至看守所,律师会见依程序预约
发布: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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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至迟在24小时内要移送看守所羁押。但是,该法律明确规定,在遇见疫情时期则可能被变通执行。

例如,国务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将新冠状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在与《传染病防治法》交叉冲突时会“让道”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高、中、低疫情风险地区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上记录羁押至某看守所,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安置在某地点进行隔离。而以疫情为名的隔离也可能演化成变相的长时间羁押,且还可能上一些侦查手段。

律师经沟通会见嫌疑人

笔者所在团队近期在办理一起东莞茶山案件中就遇见此情况。犯罪嫌疑人以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后,没有及时移送至看守所羁押,而是在隔离点羁押隔离,至于在哪里,律师们当然不知道的,也不会让律师知道。

如此情况,据笔者了解,深圳也是这样,全国各地很多地区都这样。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暂且不移送至看守所羁押,而放置在某地点进行防控疫情隔离。

后来,东莞茶山案件,经过笔者所在团队三位成员共同找当地公安分局领导沟通,派出所安排了次周一的三位律师会见。权利是争取回来了,但毕竟是临时和短暂的。并且,从律师提出会见,公安机关也是经过了五天时间才安排到律师会见,已经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符。

对此,笔者所在团队在会见后,同时向案件主办人传递了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看守所的要求。按国务院应对新型病毒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7+3天的规定,嫌疑人应当至迟10天时间要移送到看守所。否则,我们将依法提出异议。

嫌疑人移送回看守所

可能是基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防疫政策期限要求,也可能是基于律师沟通与交涉给到的压力,东莞茶山案件在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后,两天时间里,三位犯罪嫌疑人均被移送回东莞市看守所羁押。

尔后时间里,我们也接到了家属的电话,家属也可以向看守所在押人存钱和传递衣物了。

对此,笔者所在团队均表示欣慰。到了看守所后,律师会见也就方便了。按照广东省看守制度的规定,律师会见只需要通过“粤省事”网上预约即可。律师凭“三证”会见手续按预约直接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

(律师在看守所依预约会见)



“侦羁分离,24时移押”其实经历几代法律人努力

看似简单的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羁押至看守所,其实是经历了几代法律人的努力。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其实没有这样非常明确并且清晰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移交看守所羁押,但对于移交期限却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中。

也就因为如此,有的基层公安机关为了侦办案件方便,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较难侦破的案件,为及时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采取刑事拘留嫌疑人后不及时移交看守所,而是在派出所内部羁押或交至某秘密地点关押三天、五天、一个星期,进而采取不间断24小时、36小时、甚至三天三夜或更长时间的突审及疲劳审讯。有肉体的人都经历不起这样的连讯。有道是人只要“三天三夜不睡觉”一切都会塌崩而直接开口承认本不属于自己的事实。

正因为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加上当时办案取证技术和科学条件有限,让有的办案人员选择走捷径,靠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攻破案件,并导致错案的发生。

例如,河南赵作海案件、内蒙古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一不是因在正规羁押场所外关押,长期审讯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所致。这些错案还让人想起仍历历在目。

历史也不会再重演,国家的法治程度与水平总体在进步,办案人员的素养和办案理念也在发生着转变。到今天,我们坚信我们的侦查人员是依法客观理性办案的。但也要防范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长期隔离犯罪嫌疑人,进而演变或滋生出刑讯逼供、软暴力及疲劳审讯等变相体罚的逼取口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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