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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左定性与右定罪研讨活动召开
发布: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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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左定性与右定罪研讨活动召开


【公司辩护|一带一路、铸炼经典】:


团队计酬”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业研讨活动,在桂林市举办。2019720日,由数位“公司辩护”研究方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和部分资深律师,在桂林市某区举办了一次针对线下销售模式涉及团队计酬”左定性与右偏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论研讨活动。


团队计酬”,是一种将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建立在单纯产品销售业绩之上的销售活动。“团队计酬”,在我国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务中一度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与处罚;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因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写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内作为之一增加罪名条款,因此,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和处罚过一段时间。直至20131114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出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正式在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将“团队计酬”剔除出去,不再定罪。也就是该解释出来后,我国立法上,正式将“团队计酬”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罚,也不再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是作为一般违法处罚。


但是,从近几年来的司法实施情况来看,成效并不见好。


由于团队计酬”的计酬来源上,存在无立法上“计量的规制”,导致定性上常常充满着争议。“团队计酬”的计酬依据究竟是建立在销售产品的业绩上,还是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成了司法实务中争议的焦点。为此,公司辩护研究方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到桂林市旅行之际,和多位资深律师,就此话题进行了一次探讨和交流活动。


活动中,与会人员提到了团队计酬”左边是单纯以销售商品的业绩为计酬依据,不应该作为定罪处理;右边、大胆开放一点的销售活动,计酬依据建立在商品的销售业绩之上,但是以追究人员数量的增加为目的和目标,实际上是追求和依赖于人员数量增加而导致业绩增加,那么“团队计酬”很容易滑入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活动中,提到了对于存在此销售模式的企业,国家应加大立法、提前介入,强令企业内部进行合规,以避免和减少优质企业走向犯罪之路。活动中,还提到了某化妆品行业品牌公司,完全在线下,以销售产品的业绩为计酬依据,虽然伴随着有人员数量的增加,但是公司围绕销售产品为目标、为核心和主要工作,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商品流通定性团队计酬还是犯罪问题上进行了理论上的研讨活动。






    此次活动,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生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副教授李平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善毅、李碧云、辅庭员黎智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辩护联盟广州市秘书长王小强参加研讨。


http://www.148hb.com/allianceview/8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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